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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和约

默认分类 2013/11/04 01:31

http://www.ywhs.net/yhhs/xueshengpindao/2009/1125/1905.html

转载:北洋政府为何曾考虑签署《凡尔赛和约》

众所周知,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凡尔赛和约》,对中国而言,是一个极不公正的条约。但是为什么当时的北洋政府竟然曾考虑签署这个“为历史所罕见”[1](p.321)的条约呢?

  《秘笈录存》①中收录的一份有关巴黎和会的电文稿,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启示:

  法京陆专使电 民国8年5月14日

  签字事,一日、二日、三日、四日、六日及八日电计达。会中处置亦知不平,因而我不签字可表同情,即他亦必有人声应,所恐列强执政之心理,未必与舆论相同。强权自有主张,舆论究无责任。设中国单独不签和约,难免不有破坏对德联合之嫌,因有隐忍签字而将山东条款保留②,并签字全权于赴会全权外,另派人员之计。惟保留一层,现虽声明在案,而签约时能否办到,遍探各处意见,均尚未敢断言,此层实费踌躇。究竟应否签约,倘签约时保留一层亦难如愿,则是否决计不签?时期日迫,关系至巨,闻见所及,合再沥陈,万祈迅即裁定,立速电示,俾有遵循,无任迫切。再,奥约草案亦将就绪,奥国全权今日到法,并闻。祥。14日。

  附录 条议三件

  胶州问题议决事,迭电计达。我国对于议决情形,声明不能满意之外,应否另有表示,不能不为熟审。查表示之法不外三端:一、照义国办法,全体离会回国③。二、不签字。三、签字而将该条款声明不能承认。第一法,我国情势与义国种种不同,自难仿办。第二法,胶州事虽不满意,然尚有对德他项关系,如撤废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保留关税自由及赔偿损失等类。且和约一日不签字,则对敌永立于战争地位,日后中、德两国直接订约,是否较有把握,殊属疑问。第三法,签字而声明该条款不能承认。查本和约多为对德问题,若列强恐中国声明办法为敌国所利用,不能照允,亦为意中之事。且三国决议办法中,如交还山东半岛句上声明连同完全主权;又,日本军队撤退及一再声明日本所得权利专为德人前得之经济权利,足见其政治权利一方业已当然不能再有侵犯,较之1915及1918年中、日各约文条款,究竟稍有修正加以限制。倘我于和约中声明不认,则我国两次与彼所签之约是否可以认为作废?否则舍彼留此,孰为有利?且三领袖居中周旋,商榷数日,究亦不无善意,我仍不认,于国际感情能否无碍,似均不可不加审慎。管见所及,合先缕陈,仰备裁酌。

  自胶州问题未达直接交还之旨,群情汹汹,全权引咎,旁观责难,足见人心未死,国事可为,悲愤之余,私衷稍慰。为表示不平之计,当然不能签字,惟权衡利害之重轻,似尚有讨论之余地。查国际缔约不签字或签字而将某条款声明保留,原为消极之作用,借免履行之义务。今胶州于事实上早为日兵占据,而此次和约条文内之当事者为日、德两国,若因地主之中国不肯签字,而使日、德之间可以发生障碍,则不签字之作用斯有关系。所恐我不签字,于日、德间应有之效力毫不变更,而中、日之间,则两国转虑不能单独取缔,是徒保持日人于条约所得之权利仍可继续完全享受。于承认交还之间,转可借词另为计划,即其对于三国会议所允相让等事,均可因此变计。日后我虽欲向三国责言,彼亦振振有词,不负担保之责。故不但对德问题有国际联合会之关系,是否可不签字,即与议条款是否利于保留,事关大局,不敢不贡其愚诚。全权诸公,目前情势为个人计,自以不签字为宜,若顾国家,岂直冒昧从事?况签字之后,尚须国会通过,政府批准。倘日后详察情形实有不宜之处则国会仍有从容操纵之余地,手续似较相宜,倘邀垂察,毋任感幸。和会议决胶州问题,我国群情愤激,佥主拒绝签字。此事关系太巨,其中利害轻重,窃尝平心静思,此次在大会中,□④有意外之失败。况主权完全归还中国一层,既由三国与日议决,即可借商实行交还办法,于我不为无利。约文虽未明载,然三国会议言犹在耳,且有英外部复函可据,日本决难食言。即使有所托词,延不履行,三国似究不能坐视。若不签字,则我国将在联合会之外,势更孤立,而日本以我既未承认,则原议自可取消,转有借口;三国憾我不受调停,亦将袖手漠视,均在意中。远东情势,终须借列强以相牵制,未便有伤感惰。且中日成约,并不能因此次不签字而可作无效,是实际上于前途毫无希冀,而先使目前对德所获利益悬而无著,似不可负一时之气,而忽久远之日。即保留一层,无论大会未必许我,纵许我保留,亦徒畀日人以悔翻之余地,我仍无收回之能力,其害与不签字无异。至或虑团签字而扰及国内安宁,则胶澳一日在日人之手,民愤一日不平,签与不签二者与安宁之关系一也。但于对外一面,始终表示失望,签字非所得已;而对内一面,晓以胶澳归还有日,主权未尝有伤,熟察全局大势,我人但当退而自省,民情或亦可平。管见所及,冒昧电陈。[2](pp.205-207)

  陈专使即陆征祥,当时正担任北洋政府外交总长、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兼首席代表。从陆的这份密电中可以看出这时他之所以主张签字,是考虑:

  (一)对德关系。

  《凡尔赛和约》草案中毕竟规定了一些有利于中国的条款。例如其中的第120条、第129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八章第一附件等款项,不仅废除了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取消了中国须向德国支付的辛丑赔款,而且还要求德国归还在庚子战争中掠走的天文仪器,归还山东以外的租界地,赔偿一战期间给中国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如果中国拒绝签署协约国共同对德《凡尔赛和约》,那么中、德在法律上仍将被视为处于战争状态,中德两国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另立新约,而中国对于与德国直接订约到底能否获得《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的权益,并没有把握。

(二)对日关系。

  《凡尔赛和约》草案尽管将德国原在山东所取得的权利无条件转让给日本,但因为在英、法、美三国最高会议上日本曾声明嗣后由中日两国另行磋商,由中国收回政治权利,这一点比较中日1915年订立的《民四条约》以及1918年订立的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还是有所修正。即便中国拒绝接受山东条款,中日之间的既成事实并不会因此发生变更。在中国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使日军撤出山东,直接收回以前德国在山东取得的各项权利的情况下,日本不但可以单方面依据《凡尔赛和约》继续享受它在山东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借口中国不接受巴黎和会最高会议的决定,推翻它在最高会议上所作的各种承诺,那样,中国将有可能连收回政治权利的希望也落空。

  (三)对英、法、美关系。

  英、法、美毕竟在远东与日本存在着利益冲突,中国收回山东主权只有借助英、法、美对日本的牵制才有实现的可能。既然日本已在英、法、美三国最高会议上发表了将山东政治权利交给中国的声明,而且英国外交大臣复函中国时又留下了文字证据,因此中国签署《凡尔赛和约》后,倘若日本食言,不履行最高会议决定,英、法、美三国也不可能坐视不管。但如果中国拒绝承认上述三国在和会上作出的决定,以后再要求三国出面干预,它们就有可能因为与中国感情不洽而找种种理由袖手旁观。

  (四)与国联的关系。

  《凡尔赛和约》的第一部分就是国际联盟盟的。如果中国不接受《凡尔赛和约》,那中国加入国际联盟就不能以《凡尔赛和约》作为法律依据,中国成为国联成员的机会就要大为减少。倘若中国不能加入国联,中国的外交就要陷于孤立,国联给予成员国的各项权益,中国就没有资格享有,中国的国际形象也必将受到损害。

  (五)舆论未必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虽然国内舆论和国际舆论都对山东问题的处理表示不满,但是舆论不一定能主导国际局势,国际事务的最终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取决于国家实力。

  陆的意见代表着当时北洋政府的主流意见。北洋政府倾向于签字,除了陆的上述五点考虑外,还有一层考虑,那就是国际社会的外交压力。

  根据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骨干顾维钩的回忆录记载,在和会期间,“法国一直在对北京政府施加压力,令其驻北京公使劝说中国政府电饬代表团签字”[3](p.210)。而日本驻华公使小酉吉也以中国未经日方同意发表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秘密文书为借口,向中国北洋政府虚声恫吓[2](p.76)。在这多方面的压力下,北洋政府认为:“若竟拒绝签字,不惟有负各国调停之苦心,抑且不啻自绝于国际联盟之保障,各国将来更难过问”[3](p.214)。于是1919年6月17日电令在巴黎的中国代表在和约上签字。但是在中国人民反帝爱国浪潮的强烈推动下,中国代表最终没有执行北洋政府的训令。

  后来的历史证明,陆征祥与北洋政府对事态发展的预见是完全错误的。在中国代表拒签和约以后,中国并没有丧失《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的对德权利,也没有恶化与英、法、美三国之间的关系,更没有被摒除于国际联盟之外。中国不但通过对奥和约加入了国联并被选人行政院[3](p.214),而且在国际正义力量的帮助下,通过1922年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谈判收回了山东主权[4]。

  注释:

  ①原为徐世昌主持编纂的一部未完成书稿,书中辑录了有关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的大部分重要文件。

  ②在巴黎和会英、法、美三国最高会议作出将德国原在山东取得的权利无条件转让给日本的决定后,中国曾争取对山东条款的保留权利,但未果。保留权即持保留意见的权利。

  ③意大利因阜姆问题退出和会。

  ④原文缺。

  参考文献:

  [1]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三联书店,1981年。

  [2]《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3]《顾维的回忆录》第1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

  [4]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巴黎会议关于胶澳问题交涉纪要》 (1919年6月22日)。

  [4]马鈺:《中国为收回山东主权斗争始末》。《文史精华》,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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